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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发表于:2023/7/17

一、基本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含义: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20%
【提示】每次收入的确定: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殊规定:
1)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①盈余积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②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取得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税。
③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股权收购价格减原股本差额对应的部分不征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
3)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1.含义: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2.
应纳税额计算(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税)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提示1】每次收入的确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提示2】收入不含增值税,本环节的增值税不能扣,以前环节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扣。
3.
特殊规定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财产转让所得

1.含义: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1】收入不含增值税,本环节增值税不能扣,以前取得时负担增值税可计入财产原值扣。

3.特殊规定:
1)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税的方法:
①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②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4)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
5)收购网络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
6)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偶然所得

1.含义: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
应纳税额=收入额×税率(20%
【提示】每次收入的确定: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 特殊规定:(1)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2)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全额征税。